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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 3. 纪律处罚

2017-02-10

3. 纪律处罚

主裁判拥有执行纪律处罚的权力,时限从进入赛场(包括赛前检视阶段)到比赛结束离开赛场(包括点球决胜阶段)。

如果在比赛开始前未入场时,队员犯有可被罚令出场的犯规行为,主裁判有权禁止该队员参加比赛(参见规则第3章第6条)。主裁判需要报告任何其他不正当行为。

一名队员无论是在比赛场内或场外,犯有应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行为时,无论是针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组成员或是其他人员,或是竞赛规则,都将根据犯规性质受到处罚。

黄牌表示警告,红牌表示罚令出场。只允许对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出示红牌或黄牌。

推迟比赛重新开始以出示红黄牌

一旦主裁判决定对队员进行黄牌警告或者罚令出场,必须等到处罚执行完毕后方可重新开始比赛。

有利

如果主裁判掌握有利而使得应执行黄牌警告或罚令出场的犯规没有在当时做出判罚,则黄牌警告/罚令出场的纪律处罚必须在下一次比赛成死球状态时执行。但是,如果一个破坏明显得分机会的犯规没能阻止进球得分,犯规队员将因非体育行为受到黄牌警告。

当严重犯规、暴力行为或第二次可被警告的犯规发生时,主裁判不应掌握有利,除非有明显进球得分的机会。如果掌握有利,而该犯规队员继续触球或者争抢/干扰对方队员,主裁判须马上停止比赛,将其罚令出场并以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否则主裁判必须在比赛下一次成死球状态时将其罚令出场。

如果一名守方队员从罚球区外拉扯对方直到罚球区内,主裁判必须判罚点球。

可警告的犯规

如果队员作出下列犯规行为,将被黄牌警告:

- 拖延比赛重新开始
-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不满
- 未经主裁判许可进入、重新进入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 当以角球、任意球或者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 持续违反规则(对于构成“持续”,并无特定的犯规次数或犯规方式的要求)
- 非体育行为

如果替补队员或者被替换下场的队员作出下列犯规行为,将被黄牌警告:

- 拖延比赛重新开始
-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不满
- 未经主裁判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 非体育行为

应被黄牌警告的非体育行为

一名队员必须被黄牌警告的非体育行为包含多种不同的情况:

- 试图欺骗裁判,例如假装受伤或者假装被对方犯规(假摔)
- 比赛中或未经主裁判同意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 以鲁莽方式作出应被判罚直接任意球的犯规
- 通过犯规或手球干扰或阻止对方的明显进攻机会
- 用手球试图得分(不管是否成功)或者试图阻止对方得分未果
- 未经允许在场地内做标记
- 获许离开场地后,在离场过程中触球
- 对比赛欠缺尊重
- 故意施诡计,用头、胸或膝盖等部位传球给本队守门员(包括踢任意球)以规避竞赛规则,无论守门员是否用手触球
- 在比赛中或在重新开始比赛时用语言干扰对方队员

欢庆进球

队员可以庆祝进球,但庆祝不得过分。表演自编舞蹈不值得鼓励,且不能浪费过多时间。

队员离开场地庆祝进球的举动本身无需警告,但他应尽快回到场内。

如果队员有下列表现必须被黄牌警告:

- 爬上球场周围的护栏
- 做出具有挑衅性、嘲笑性和煽动性的举止
- 用面具或类似物品遮住头部或面部
- 脱去上衣或用上衣将头遮住

拖延比赛重新开始

主裁判必须对以下列方式拖延比赛重新开始的队员进行黄牌警告:

- 看似要掷界外球,但突然又将球留给队友发球
- 被替换下场时拖延时间
- 过分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 主裁判停止比赛后,将球踢走或拿走或者故意触球引发冲突
- 在错误的地点踢任意球以迫使重踢

罚令出场的犯规

如果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作出下列犯规行为,将被罚令出场:

- 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 用可判为任意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以下另有说明的除外)
- 严重犯规
- 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 暴力行为
- 使用攻击、侮辱或辱骂性的语言和/或动作
-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黄牌警告

被罚令出场的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及技术区域。

阻止进球或明显得分机会

如果队员用故意手球破坏了对方的进球或明显得分机会,无论犯规发生在何处,应将该队员罚令出场。

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对对方队员犯规而阻止对方的明显得分机会,并且主裁判判罚了点球,则应黄牌警告犯规队员,除非:

- 犯规行为是拉扯、拉拽、推人,或
- 犯规队员并非意图处理球,或根本没有触球可能,或
- 无论发生在场上何处均应被罚令出场的犯规(如严重犯规、暴力行为等)

发生任何上述情况,队员应被罚令出场。

主裁判应考虑下列情况:

- 犯规地点与球门的距离
- 比赛行进的大致方向
- 保持或取得控球权的可能性
- 守方的位置和人数

严重犯规

危及对方安全的、或使用过分力量的、或野蛮的争抢动作必须视为严重犯规并施加处罚。

队员用单腿或双腿从对方队员正面、侧面或后面,用过分力量或危及对方队员安全的蹬踏动作抢截球,均视为严重犯规。

暴力行为

如果队员不是为了抢球,而是使用或者企图使用过分力量或野蛮地对待对方队员、同队队员、球队官员、裁判组成员、观众或其他任何人,无论是否发生身体接触,均视为暴力行为。

除此之外,如果队员不是为了抢球,而用手或者臂部故意击打对方队员或者其他任何人的脸部或者头部,应视为暴力行为,除非他使用的力量微不足道。

投掷物品(或球)的犯规

如果比赛在活球状态下,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用物品(包括球)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掷击,主裁判必须停止比赛,并且如果该犯规:

- 是鲁莽的,则作为以非体育行为黄牌警告犯规队员
- 使用了过分的力量,则作为暴力行为将犯规队员罚令出场


~注释导读~

在纪律处罚方面,过去的规则很规整,黄牌和红牌都是七条。一下子改写成这样,对广大裁判员来说肯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吧。

比较大的修订有两处:一是对红牌犯规掌握有利之后的细节处理,二是对破坏明显得分机会的犯规减了刑。

注意在“有利”下面的第一大段红字。价值红牌的犯规,官方建议裁判尽量不要掌握有利,如果实在是明显得分机会,那么一旦得分未果,比赛仍处于活球状态,裁判就要注意后续细节。

本来应该迟到红牌的队员得等到下一次比赛成死球状态时才能处理,那么在此过程中一旦他参与比赛,不管犯规与否,裁判必须马上吹停,掏牌,然后以间接任意球回复比赛。

在裁判学习讨论中,有不少同仁认为这样做对该队员不公平,他并不知道自己要被罚下场。不过,这一大段不算改动,只是补充澄清,如果规则没加这一条,我们是否知道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第二处大段红字,是真正的重大修订,破坏明显得分机会不是100%的红牌了!

当然,苏亚雷斯这种,肯定还是。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豁免呢?首先是罚球区内的犯规,而且裁判已经判罚了点球。其次要看犯规的性质,你不可以有对人不对球的犯规动作。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正常地去抢球,只是因为出脚没有对方快而造成犯规,那么“红+点”套餐就显得过于严厉了。

那么罚球区内外有什么区别呢?由于点球和任意球在威胁性上的巨大差距,罚球区线对有经验的防守队员来说无疑是一条“动作幅度切换线”。一边是拼了命要把人放倒在线外,另一边是连滚带爬也要摔进线内。而就犯规地点的绝对威胁性而言,罚球区内的很多地方远不及罚球区前沿中路。新规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弥合这种差距。

而且,对于正常抢球所造成的犯规,假摔的情况也比较多。要么是这边的黄牌,要么是那边的红点,里外里来说,这份量应该叫做“黄红点套餐”。这种套餐的减量供应,也有助于不要让比赛总是因为一个判罚(甚至是误判)而丧失悬念。

另外,还有一些容易有误区的条款,在此作些提示。

持续违反规则:有的时候单一犯规并不严重,但由于此人已多次犯规,则可因此条款出示黄牌。

如打排球一般的夸张手球,肯定会得到红黄牌吗?不一定。如果他没有破坏对方的进攻或者进球机会,也没有试图用手球得分,而只是比如说为了不让球出界,省得捡球,则不必出牌。

如果队员用犯规企图破坏对方的明显得分机会,结果球还是进了,那还用出示红牌吗?如果裁判掌握有利,然后球进了,回来要补一张黄牌即可。

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注意队长没有特权,参见“第3章 队员”

文章来源“懂球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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