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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 1. 直接任意球

2017-02-10

只有在活球状态下发生的犯规和违例行为,方可被判罚直接任意球、间接任意球和点球。

1. 直接任意球

如果队员以主裁判认为是用草率、鲁莽或使用过分力量的方式对对方队员作出下列任何侵犯行为,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 冲撞
- 跳向
- 踢或企图踢
- 推
- 打或企图打(包括用头撞)
争抢
- 绊摔或企图绊摔

如果侵犯行为发生身体接触,都应判罚直接任意球或点球。

- 草率,是指队员在争抢时不注意或欠考虑,或者行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不必给予纪律处罚
- 鲁莽,是指队员不顾及其行为可能对对方造成的危险或带来的后果。必须给予黄牌警告
- 使用过分力量,是指队员使用超过必要限度的力量,并且危害了对方的安全。必须被罚令出场

如果队员作出以下任何犯规行为,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 故意手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 拉扯对方队员
通过身体接触阻挡对方队员
- 向对方队员吐口水

参见规则第3章所述犯规

手球

手球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与球接触的行为。

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 手向球的方向移动(不是球向手移动)
- 对方和球之间的距离(意外的球)
- 手的位置并不必然意味着构成犯规
- 用手中的物品(衣物、护腿板等)触球属于手球犯规
- 用手掷出物品(球鞋、护腿板等)击球属于手球犯规

在罚球区外,守门员在手球方面与其他队员受相同的限制。在本方罚球区内,守门员不会因手球犯规被判罚直接任意球或受到任何相关处罚,但有可能因手球犯规而被判罚间接任意球。


~注释导读~

毫无疑问,这是广大裁判员最熟悉的一个章节。因为篇幅过长,为了便于使用,按照小标题截为四段。

在四个小标题之前,有一句非常重要的话。换个说法,就是只要是在死球状态下,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可以用任意球或点球来恢复比赛。

需要判罚直接任意球的犯规,长期以来都是分为两组。注意前面七条带有大前提,即草率、鲁莽、和过分的力量。也就是说,足球是允许身体接触的,如果并非草率、鲁莽、或使用过分的力量,一定程度的撞、踢、推等都是允许的,这也是所谓尺度的来源。

这里面,“合理冲撞”是一种引申,规则中并没有专门说明。所谓合理冲撞,强调的就是对等和适度。

其中第六条,原文为“tackles and challenges”,其中challenges是本年度新加的。按照官方的解释,tackles是指膝盖以下的抢截,包括铲球什么的,而challenges是膝盖以上。这对于翻译来说,我觉得基本上是无解的,tackle和challenge并没有合适的中文对应词汇。所以此处就简单使用“争抢”来涵盖了。

另外,对于草率、鲁莽、和过分的力量,解释中也有值得注意的微调。比如过分的力量,原本的解释是“远远超出必要的限度”,听上去有点吓人是不是?现在没有“远远”了,换句话说,对于严重犯规的界定,法规更严厉了。

第二组没有大前提,也就是说,轻微的拉扯也是犯规,无所谓草率鲁莽。

这一组本来是三条,和前面一起正好凑十,不过这回新加了一条,即“有接触的阻挡”,其实这也和拉扯有关。

拉扯的原文是“holding”,这个词的意思其实比拉扯给人的感觉要宽泛得多。当别人想前进的时候你把人家hold住,是可以有很多种方式方法的,并且和阻挡之间有很大的交集。

而在旧规则中,阻挡犯规是典型的间接任意球犯规,这就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现在好了,有接触的阻挡也要判罚直接任意球,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手球一直是判罚的难点,因为规则中包含“故意”二字。而且手球的原文用词是“handle”,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说来,请大家参阅我的专栏旧文我就是裁判:手球判罚之理论篇》《我就是裁判:手球判罚之实战篇》

最后一句话显得有点不知所云,它的用处在于回答这样的问题: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持护腿板将球挡出,该怎么判罚呢?

文章来源“懂球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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